问:我公司与供应商、运输服务商签订协议时,均有相应的违约处罚规定。如:原材料品质不良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原材料延迟供货,导致流水线停工;运输车辆延迟,导致延误船期等。
我公司在扣除上述处罚货款的同时,需要提供给对方扣款凭证,应该开收据还是普通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所述情况,购买方由于销售方未按约定事项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各项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向供货方开具应税发票。通常情况下,应以违约事实等证明材料及收据作为会计处理凭据。
但需要注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9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返还收入,如果是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且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