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欠我公司40万元,用一台小车抵账,但不给出具发票,只签订一份抵账协议,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合规?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将小车用于抵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应开具相关发票并以此作为资产入账的合法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