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需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中的“首饰”如何定义?比如金砖、金条、金币、金摆件等不能随身佩戴的金银制品,是否属于“金银首饰”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五条一款规定,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因此,金砖、金条、金币、金摆件等不属于首饰,不需要在零售环节申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