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非房地产企业,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以自有土地(土地性质:划拨土地、住宅用地),遵照房管部门规定,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形式建造房屋,建好后以成本价(远低于市场价)销售给企业职工居住,该房屋没有个人产权证。企业是否需要依据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规定,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销售不动产”规定,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以集资建房的形式销售住房给本单位职工,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