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总、分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当客户异地出险后,由出险地分公司代为查勘,并且收取代查勘费用。该笔收入是否作为应纳税所得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异地分公司代总公司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