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国营企业,为了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推出了奖励计划:凡自学取得更高文凭者,报销学费的50%,但报销之后5年内为企业服务,如果低于5年辞职的,退回部分报销学费。
请问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上述费用,报销的学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因辞职退回学费,个人所得税又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为奖励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的奖金,不属于教育经费列支范畴。发放时,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辞职时,应作为辞职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抵减项,按职工实际取得金额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