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A公司)出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公司),B公司又出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C公司)。请问C公司承受A公司房产、土地可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执行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孙公司(C公司)承受母公司(A公司)房产、土地,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即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划转,孙公司(C公司)应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