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购买了一套90多平米的自建私房(1997年修建),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新营业税法要征收建筑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而新营业税法中对于“自建”这个词没有详细说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对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请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关于个人自建自房产的政策,是否已经失效?根据新营业税法对个人自建自用住房,且超过5年以上的住房是否还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已失效。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拥有自有宅基地的个人自行购买材料,自聘人员,修建拥有个人产权的生产生活用房的行为,属于自建建筑物行为。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应分别缴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