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混合销售时可否把非应税项目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可以,受票方可否抵扣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应当开具一次性发票,不得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