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国外购买计算机软件时,通过海关进口,并以软件的载体——光盘的名义全额缴纳关税(关税税率为0%)和增值税。在向国外付款时是否还需要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进口计算机软件,若进口软件一并购进其著作权、所有权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进口软件未购进其著作权、所有权的,取得来源于境外的销售货物所得,无须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