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七条规定,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l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请问:1、“座位在l0至23座(含)以下”是指10座至23座这个范围段以下还是23座以下?
2、“商用客车”是按技术标准划分还是区别于自用客车?
答:“座位在l0至23座(含)以下”是指10座(含)至23座(含)。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根据上述规定,商用客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10人以上不超过23人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