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是否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除上述情况,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