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项目开工前对周边的道路、地下管道和绿化产生破坏或移动的费用,如迁移费、补混凝土费、苗木费等支出(有正式购买发票或工程发票,实际支出在项目小区外,但为本项目发生),这些支出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2号)规定:
401号科目 开发成本
二、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应由开发产品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均应计入“开发成本”科目。问题所述费用应为发生的“七通一平”费用,应计入土地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