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三、江六是残疾律师,李四、王五为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所还有17名律师,其中也有残疾律师,因每个律师提供的劳务额可以分开计算,张三和江六提供的法律服务劳务是否可以免缴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9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问题所述案例中,张三、江六等残疾人与其他人员合伙成立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供律师服务业务,与现行营业税有关残疾人免税政策规定是不同的。现行营业税政策对残疾人个人直接提供的社会劳务免税。因此,对张三、江六等提供的律师服务业务,不宜减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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