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按与国土局的合同是净地转让,但实际还有几户迟迟没有搬出,为了能够及时开发,还是支出了部分住户拆迁支出(无法取得正式发票,只有协议和内部审批手续及补拆迁户签收手续)。在拆迁扫尾时,我公司委托中介一次性支出200万元(取得正式发票并签了合同)。请问这块费用能否作为取得土地相关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支出?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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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拆迁款,不需要取得发票;对聘请中介机构或拆迁公司进行拆迁的,应当取得合法票据作为在税前扣除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