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动产的酒店改成公寓出租的情况是否适用“营改增”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试点地区不动产公寓出租,不适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