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现国外公司向我公司销售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问题,国外公司通过电话、电邮方式向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这部分咨询服务要单收费,支付费用时是否需要扣缴税款?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国外公司通过电话、电邮方式为贵公司提供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咨询服务,为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属于技术咨询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接受服务方在境内,境外公司为贵公司提供服务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境外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公司通过电话电邮方式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劳务发生地点在境外,境外公司取得的劳务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公司不需就该劳务所得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