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江苏省购买设备,取得了“营改增”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票面上没注明税率,是按11%还是按7%税率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运输业劳务,且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只有提供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才需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