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军队空余土地,用作商业房产开发。军队转让该土地,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军队收取该转让土地价款时向我公司出具《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该票据能否作为我公司房产开发项目今后计缴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土地成本的合法扣除凭证?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1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军队转让该项土地使用权向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从中扣除上交的“土地收益金”。
根据上述规定,军队向贵公司转让空余用地,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113号)第四条规定,对军队把原军事用地转为民产,并在地方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地产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军事用地改变用途,但未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地产转让,暂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军队转让土地未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暂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把原军事用地转为民产,并在地方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地产转让,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按原《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军队票据分为往来票据和收费票据。往来票据,包括收据和借据,只准用于往来性结算业务,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收费票据,包括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有关联次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各级事业部门、仓库、医院,原使用的专用收款收据和各类装备、被装、物资、器材价拨单,因内部管理工作需要的,可继续保留,但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时,应当按价出具统一收费票据,并附相应的价拨物资清单。
第九条规定,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事业有偿服务收费;
(三)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收费;
(四)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组织、研究中心等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资料费、培训费以及其他收入。
依照上述规定,军队转让土地不能开具通用收费票据。贵公司取得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土地成本的扣除凭证。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贵公司取得通用收费票据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