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乙两个单位合作建房,甲单位出地、乙单位出资,建成后甲乙双方按3:7比例分房。甲单位分得的房产自用,已有产权证;乙单位分得的房产用于对外销售。乙单位分出去的30%的房产应视作销售,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