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现在如果A委托B向C代购货物,而货款(含增值税额)是由A直接向C支付的,没有通过B,B开具了服务业发票并收取了手续费。请问该交易是否符合财税字〔1994〕2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B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不符合,A公司取得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受托方B公司不与委托方A公司结算代购货款,但收取手续费 ,此行为属于介绍服务,不属于代购货物的行为。B公司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A公司取得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