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客户货样广告品报关,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收汇,是缴税还是免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规定,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客户将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不收汇,属于将货物广告品无偿赠送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