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汽车销售企业从国外进口配件及广告用品等,由外国厂家免费提供,公司仅负担关税及增值税。配件等作为售后服务都免费提供给客户,这些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将厂家免费提供的配件作为售后服务又免费提供给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进口配件及广告用品缴纳的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