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北京广告公司,除提供广告设计服务外,还包括对一些礼品进行设计,以及对展示柜、装饰品的制作。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是否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该类礼品设计、展示柜的制作、装饰制作如果征收文化建设事业费,税率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上述规定,礼品设计属于包装设计,属于“营改增”范围;企业不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制作展示柜、装饰制作属于广告制作业务,属于广告服务,为营改增范围,应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二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因此,文化建设事业费的费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