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黄金矿山生产企业,日常做账时,是按含税价计收入。但因黄金是属于免税产品,所以在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是否可以按不含税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特此批复。
根据上述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对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