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东莞企业A于2012年10月的财务报表显示,股本750万元,所有者权益4000万元,其中香港企业B持有100%的股权。河南企业C(A的重要客户)投资80万元增资东莞企业A,协议双方约定增资之后股权分配比例如下:香港企业B持有90%的股权;河南企业C持有10%的股权。增资之后,东莞企业A的股本为83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080万元,据事务所评估增资之后10%的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约408万元。
请问:
1、香港企业B有无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假如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
3、假如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多少税金?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问题所述中,C公司投资80万元,取得市价为408万元的股权。如果香港企业B与C公司就增资事项符合《公司法》规定,企业B确实未获得其他相关利益。A企业增资,股东香港企业B股权稀释。在该增资行为中,香港企业B并未取得所得,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