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果企业前期的产品为应税产品,本期某一项产品根据税法的要求改为免税项目。那么该产品前期产生的进项税留抵,是否需要因该产品免税而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应税产品改为免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上述第二十六条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包括申报的留抵税额。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