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持有A1公司73%的股权。B、C、D、E、F五家公司(以下简称五家公司)为新成立的公司。A公司及五家公司均受同一自然人控制。
A公司将其持有的73%的A1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五家公司,原因为A公司及五家公司属于同一自然人控制。
请问:1、股权的无偿转让,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2、如构成视同销售,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3、销售价格按股权的公允价格(如评估,交易,或净资产)还是账面价值确定?股权应该属于外购资产,其外购价格是否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将A1股权无偿给予B、C、D、E、F公司,应视同转让A1股权确认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第五条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无偿将A1股权转让给B、C、D、E、F五家公司,不适用按购入价确认收入政策。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A公司视同转让A1股权,应以A1股权的市场价格(公允价)确定其收入。A1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其股权市场价通常以评估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