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2011税务稽查对我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经检查,调增我公司2010年应纳所得税额200万元。核实调增后我公司2010年度仍多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请问税务稽查调增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上述规定,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若不需要补税,无需缴纳滞纳金;若需要补税包括抵交多缴企业所得税,抵交税金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