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各分行陆续开展了黄金销售业务,主要为代理销售,即与黄金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我行仅收取部分手续费作为收入,不承担销售风险。但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了以下涉税问题:
1、根据税法明确规定,销售黄金等贵金属必须缴纳增值税,但我行这种代理黄金的行为是否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全国各地的执行标准是否一致?
2、我行现有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并没有“贵金属买卖”这一项,如果分行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先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销售代销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分行销售代销黄金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贵行(分行)发生代销黄金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与贵行(分行)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贵金属买卖无关。
3、《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从事贵金属交易需要进行前置审批。未经批准不能从事贵金属交易。
纳税人经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将要求贵分行办理经营范围,以及税务登记变更后,分行才能申报贵金属买卖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