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资企业于2012年6月取得营业执照,在取得基本账户前的费用都是由国外总公司划拨。企业成立后,将企业成立前取得的费用发票都计入记账凭证中。但因该费用属于企业成立前发生,因此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该企业打算将此费用在国外总部报销。会计需要将相关费用原始凭证挑出交给国外总部,同时调整7月和8月的财务报表。但国外总部因审计需要不希望调整7月、8月的财务报表,而只想对9月的报表进行统一调整。请问这样是否可行?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在设立之前发生的费用如果属于其本身发生的费用,如:验资费用、登记费、开户费等,应确认为该外资企业的相关费用。对于不属于该外资企业的费用则不予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如果将不属于外资企业的费用确认为其费用支出,则属于会计差错,应采作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