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可以追补5年;第九条规定,文件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企业2007年应扣未扣支出是否可以追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该公告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根据上述政策,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追补确认是指2011年1月1日后企业发现5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因此,如果企业2011年度发现2007年应扣未扣支出未超过5年可以追补确认;如果企业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现2007年应扣未扣支出超过了5年,不可以追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