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税号后面有空格对方无法认证,现已退回,但已跨月。我公司主管税务局认为,必须由对方出具红字通知单;对方税务局则认为必须由我公司出具红字通知单。请问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由销售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