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与某供应商发生一项业务,供应商把所提供的修理修配业务,及其中所包含的备件费、运费等费用开具到一张增值税发票上(各种费用及税率并未分开),这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9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对照上述规定,供应商在向贵公司提供修理修配业务同时收取备件和运输费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备件费、运费等费用可开在一张发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