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要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某工厂在根据实际业务开具专用发票时,计量单位为“公斤”(交货时按公斤计量,报关出口),而产成品账簿计量单位为“个”(会计核算方便),发票商品名称和发票金额没有变化。国税部门对工厂产成品账和销售账计量单位不一致有无特殊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根据上述规定,负责出口退税管理的税务部门,在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时,会严格核对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单位、数量等内容,而且要求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致,否则不予退税。为避免企业发生不必要的税款损失,企业一定要按照统一的计量单位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