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设备给另一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购货方四个月后退货,销货方能否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并冲减销项税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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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冲减销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