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酒店将下属一分公司整体出让给另一公司B,出让中涉及的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B公司以什么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重组方式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货物转让,受让方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双方签订的重组协议及收付款凭证作为货物入账凭证。
同时,酒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处置资产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一般纳税处理或特殊纳税处理。
问题所述酒店收到的对价为现金支付(出让款)而非股权支付,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确认货物资产转让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