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企业或境外银行在我行开设外汇存款账户,相关的利息收入是否应由我行代扣代缴相关税款,涉及哪些税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或境外银行在贵行存款取得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或境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所得,由于支付方贵行在境内,境外企业或境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企业或境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9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或境外银行取得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行为支付方,应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或境外银行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