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税法规定,黄金镶嵌类手饰改在零售环节征税。金镶玉手饰的纳税环节是在零售环节还是批发环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金镶玉首饰不属于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因此,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