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我公司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是个人7%,单位补17%.缴存基数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公积金上限比例是12%还是7%?
例如: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是60000元,A员工月工资为30000元,个人交公积金2100元(单位补贴部分省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调增的工资薪金是300元(2100-5000×3×12%),还是1050元(2100-5000×3×7%)?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是指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不超过12%,合计为24%.对于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复个别单位提高单位的缴存比例,降低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此种作法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政策规定。对于问题所述案例,单位缴存部分12%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规定的5%部分应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缴存的7%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