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为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如发生修理厂对本企业出租的设备进行维修,企业发生的维修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出租的设备)维修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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