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天然气公司转让天然气管道,该管道修建时由设备、管件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设备和管件的进项税额已抵扣。
1、如果该管道建设还在“在建工程”科目,未决算,设备与工程费用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分别核算,转让时应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2、如果该管道已计入“固定资产——管道”科目,转让时应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3号)规定,销售地下管道业务,属于构筑物的销售,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根据上述规定,天然气公司转让天然气管道,无论是在建或完工项目,属于销售构筑物,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但是对于管道中的设备(参考财税〔2003〕16号文件确定),属于附着于不动产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