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把土地租赁给B公司20年至50年,当期不支付房租。B公司在土地上建设房屋,房屋使用权属B公司,20年或50年以后房屋归A公司。请问B公司的房屋建筑工程成本会计上是否可确认资产?税收上能否确认房屋建筑物的折旧?A公司如何确认收入或资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项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法规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当以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上述A、B两公司属于合作建房的行为,A公司应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出租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作为该资产的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