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1年6月投入使用一条流水线,账务处理上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2011年12月收到相应的发票,当月将固定资产原值调整为发票金额,但是折旧未进行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暂估入账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但是收到发票后在12个月内进行调整。我公司是否可以认为收到发票前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收到发票后需按照发票金额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上述规定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按发票金额调整后的折旧额,可以在资产使用年度(即2011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