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新税法取消了认定固定资产金额限制,在实务操作上如何把握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规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设备、器具、工具可为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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