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中第二条的规定?即申报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全额计入应税收入并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9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27号公告时明确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而不是按收入差额核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的规定,即: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全额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