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部分应付账款户已多年不发生业务,数额不大,有的已挂账十余年,且与该单位无法联系。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办理什么手续核销?如核销涉及哪些税?
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2202
应付账款
(五)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9条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