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2006年2月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获利并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2006、2007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8、2009、2010年分别按过渡优惠税率18%、20%、22%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年“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期满。同时我公司2008年、2011年均取得“高新企业资格”,并在2011年所得税清算前,已向当地税务局办理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请问:
1、我公司2011年是按高新企业的优惠税率15%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过渡期税率24%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
3、如果我公司2008年没有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当年就只有“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不存在税收优惠选择的问题。在2011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1年度是否一定可以按照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1、2010年,贵公司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过渡政策已经享受期满,2011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如果各项指标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15%税率。如果不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则执行24%的过渡税率。
2、贵公司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已经执行完毕,2011年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属于叠加享受。
3、问题所述的两个事项没有关联关系。2008年企业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选择了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过渡政策,并没有选择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目前,享受原过渡政策的事项已经终止,2011年可以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