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用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建立全资子公司。此项业务中,涉及的评估增值部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评估增值的规定是否仍有效?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已经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对于母公司用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建立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按照上述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母公司应就评估增值部分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