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2012年规定,报销医疗费时个人承担20%,保险公司报销一部分,剩余部分由企业承担。现在企业职工报销2010~2011年医疗费用,企业将由企业承担的部分计入职工福利,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发生于2010~2011年的职工医疗费用,应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调整到该项目发生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中,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